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教师通知 > 正文

关于要求已购专用房教职工按时归还承租公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19   浏览次数:
<P>按浙财院[2005]120号、浙财院[2006]268号文件规定,凡承租学校公房或周转房的教职工,自拿到清雅苑、金沙学府专用房之日起6个月内,须向学校归还承租公房或周转房。请个别购清雅苑专用房教职工及时归还承租公房或周转房。请购金沙学府教职工做好归还准备,按时归还。 校资产管理处 008年6月13日 </P>

上一条:关于领取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图书馆实施新的图书外借规则的通知

/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