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浙江财经学院关于做好2009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3 9:40:10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科 [2009]78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2009年度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 2009年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为目标,加强分类指导,规范管理,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激发广大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高校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促进教师队伍全面协调发展。 二、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我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科学、规范地做好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学校将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扩大本科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号)要求,向省人事厅、教育厅申请适当扩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二)落实和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1. 落实教育部提出的“教授、副教授上讲台制度”,把为本专科生授课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未按学校规定要求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者不得申报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2. 规范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要求,学校对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论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3. 完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和育人成果等效评价机制。教学成果奖项、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在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中与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一视同仁。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成果。 4. 严格执行“师德、学风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科学的师德、学风监督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避免急功近利,克服浮躁心态,真正将师德、学风建设落到实处。(三)提倡教师服务“两创”,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推进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重视成果转化。学校鼓励教师积极投身“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实践活动,通过推广科技成果、技术攻关、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等手段,主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为浙江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科技引领、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鼓励有市场前景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并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学校充分认可教师在校企合作和服务地方(特别是长年为欠发达地区提供科技服务)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予以优先。(四)实行分类指导、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根据学校的办学特点和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不同专业的教师提出分类评审的要求。在公共体育学科试行的基础上,将逐步试行教师工作业绩量化考核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以全面、客观地考察教师各方面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五)营造制度环境,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根据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010年1月1日以后,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引进之年度起,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六)强化公示环节,接受广泛监督学校对申报者(含学校具有评审权)的申报资格、评审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均不少于7个工作日。申报者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将在学校召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前放在校园网站上公示。(七)加大处理力度,严防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及时作出结论或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与上述作假、舞弊行为有关,应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八)其它评审政策 1. 对经批准奔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和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要求,按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其它评审政策仍参照浙教高科〔2008〕119号文件执行。三、评审工作的有关具体规定(一)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条件参照《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教师职务评审申报条件的规定(试行)》(浙财院[2005]76号)执行。(二)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申报或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三)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学历、任职年限未达到评审要求须破格申报,但一般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双破格申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近三年(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以上。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研究、实验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近三年以来年度考核必须有一年为“优秀”。(五)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六)2009年,学校图书资料、工程专业技术中级资格仍由我校教师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资格经学校中评委推荐后,统一委托到浙江大学评审。(七)初定专业技术资格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2010年1月1日起,学校将取消硕士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政策,除上级部门规定的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系列外,其它均需参加评审。(八)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即教师岗位培训,下同)要求 1.教师岗位培训合格成绩是高校教师(含学生思政专职教师,高校教育管理研究)转正、定级(职)、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2.从外省引进的教师,如已参加原所在省组织的高校教师岗位培训,成绩合格,持有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经验证认可后有效。 3.需参加培训对象:1977年恢复高考后招生毕业(含助教进修班、研究生主干课程结业)工作的高校专职教师(包括成人高校、党校、民办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及1998年起新进入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九)晋升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合格学历 1. 学历必须是国民教育序列合格学历。 2. 1971年底以前毕业,晋升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合格学历为本科。 3. 1971年以后毕业(40周岁以上)的大学本科生,经过进修,确认已掌握研究生主干课程4-6门,可视为合格学历。 4. 40周岁以下( 1969年1月1日 以后出生)人员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教师和从事学生思政教育教师暂不作此要求。(十)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1.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C级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同时填写“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2)年满50周岁。(3)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5)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6)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7)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8)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9)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0)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11)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12)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13)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 3.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4.原医古文、古汉语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十一)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1. 根据浙江省实施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实际情况,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获3个科目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考试合格证书。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免试(同时填写“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1)年满45周岁。(2)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3)申报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农业技术、体育教练员、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4)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5)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6)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7)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8)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9)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10)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11)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十二)“思政”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 1. 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形势与政策、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课程教学的现任党务干部、共青团干部、学生管理部门干部及学生辅导员,可以参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的评审。 2.专职从事“两课”教学的教师纳入哲学政治学科组评审。(十三)关于转岗和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转岗后一般不再申报晋升原系列职务,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允许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不经转评,直接申报省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权限内的非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允许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不经转评,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十四)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系列按系列主管部门政策办理。出版、卫生、经济、会计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系列主管部门要求,以考代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必须经省教育厅、人事厅批准同意由学校委托相应主管部门评审。(十五)时间界限 :2009年评审工作中,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任职年限均截止到2009年年底。 2009年8月1日 前已办理退(离)休手续者不属于申报范围。(十六)关于论文、论著等材料的要求具体参见《关于2009年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论文送审的通知》四、评审组织(一)学校成立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推荐工作。(二)进一步推进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办法的改革,扩大二级学院(部)评审推荐权。各二级学院(部)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组,具体负责本学院(部)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的推荐工作。推荐组由各部门组建,报人事处备案。推荐组成员人数不少于6人,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教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成。五、评审工作的要求(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建设发展,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政策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部门2009年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推荐工作。(二)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对申报人填写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论文、论著情况进行详细核实,未证实材料不得出现在申报表中。(三)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按照统一要求规范上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附件:1、浙江财经学院2009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2、晋升(确定、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表 3、申请人员报名汇总表 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名册 5、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著)送审清单 6、专家鉴定意见表(A3) 7、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6K纸,含管理、思政、实验、图书资料) 8、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6K纸,工程系列) 9、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1(含管理、思政、实验) 10、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2(图书资料) 11、浙江省高校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工程系列) 12、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13、外语免试审核表 14、计算机免试审核表 15、浙江省高等学校公共体育教师职务评审量化分值表 16、浙江省高等学校“体育学科”公共体育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17、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 以上附件均可从人事处网站下载 二○○九年六月二日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