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认定表

发布时间:2014-05-28   浏览次数:

 

 

备注:任课教师应在6月13日前填写《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认定表》交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经学院(部)审批后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其所评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数无效,统计时不计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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